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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农村征地制度改革破局

字号: 2012-01-14 14:57 来源:中国产经新闻报 作者:李会 我要评论(0)

摘要:在不久前闭幕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指出,2012年一定要出台相应法规,推进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目前急需解决的,是在农村征地环节出台类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

  终于要着手解决冲突多年也争议多年的农村征地问题了。

  在不久前闭幕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指出,2012年一定要出台相应法规,推进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而关键就是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

  2012,农村征地制度改革有望破局。

  在2012年,必须在这一问题上取得突破,因为这是解决近年来累积的农村征地尖锐矛盾的唯一办法;在2012年,可以在这一问题上取得突破,因为多年来多个地区制度摸索的经验累积,让突破有了基础。

  农地转非中的利益纠结

  “不能再靠牺牲农民土地财产权利降低工业化城镇化成本,有必要、也有条件大幅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要精心设计征地制度改革方案,加快开展相关工作,明年一定要出台相应法规。”

  2011年12月28日,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在北京闭幕。会上,温家宝指出,推进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关键在于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分配好土地非农化和城镇化产生的增值收益。

  尚未开口,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咨询委员、中国土地学会副理事长黄小虎就深深地叹了一口气。

  “此次中央能够提出这个问题,这真的是非常不容易。”黄小虎向《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表示,这是农村土地问题中最核心也是最复杂的一个问题。

  “农地转非的增值归属分歧是目前农村基层矛盾的核心。”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院长郑风田也持同样的观点,他告诉《中国产经新闻》记者,目前,在农地转非增值部分的分配格局中,农民只拿到整体收益的10%-15%,开发商拿到20%-30%,剩下的“大头”则被地方政府拿走。

  事实上,这样显失公平的利益分配格局,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造成的。

  我国的土地分为城市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就目前而言,这两种土地在征收环节的法律、法规设置差别巨大。

  在城市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2011年1月出台。

  首先,该条例明确界定了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的界限,提出,政府是公共利益征收的唯一补偿主体。

  其次,在商业开发中,征收过程程序化,同时强调尊重被征收人意愿,明确征收补偿标准。按照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条例规定,废除行政强制拆迁,暴力迫使搬迁可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和补偿,却仍主要以198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依据,不仅不够细化,而且与现实脱节严重:没有明确界定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的界限,没有规范征地程序,没有明确禁止强制征地,更重要的是,补偿标准过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郑风田指出,农产品价格低,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农民以补偿,这就决定了,农民不会在农地转非的巨大增值中获得合理的利益。

  “相关政策不明确,也会造成地方政府选择性执行。”郑风田举例指出,法律规定有“青苗补偿费”,但每种作物的价值并不同,一些地方政府就会以价格较低的小麦价格来进行补偿,给农民造成损失。

  相关法律条文的缺失,让失地农民在保护自身利益时无据可凭。

  各地实践与模式探索

  法律条文的缺失会造成尖锐的矛盾,但历史的发展不会因条文缺失而停滞。

  巨大的获利冲动和过大的权限范围导致一些地方政府非理性征地,这就和难以获得合理补偿的失地农民产生了激烈冲突,甚至在一些地方出现了极端事件。农村征地引发了巨大的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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